吉隆坡国际机场枪击案:旅行社经理面临七项指控,包括非法持有枪支

哥打巴鲁,4月24日——4月15日,一名旅行社经理在地庭法庭对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在内的七项指控表示不认罪。

38 岁的被告哈菲祖尔·哈瓦里 (Hafizul Hawari) 要求接受法官尼克·哈布里·穆罕默德 (Nik Habri Muhamad) 向他宣读的所有指控。

在第一项指控中,哈菲祖尔被指控根据 1971 年《枪支(加重处罚)法》第 8 条非法持有一把 Glock 19 奥地利手枪 [Act 37],如果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 14 年监禁和至少 6 下鞭刑。

第二项指控是,根据1960年枪支法第8(a)条,他被指控在没有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拥有33发PMC 380 AUTO子弹 [Act 206],可根据同一条款进行处罚,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或不超过 RM10,000 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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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项指控,哈菲祖尔被指控未经许可持有装有球形鞭炮的透明塑料包装,根据《1957年爆炸物法》第8条,可根据同一法进行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或监禁一经定罪,罚款 RM10,000,或两者并罚。

根据《国民登记条例》第 25(1)(o) 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指控中,被告被指控持有三张身份证,分别属于三名不同的人,年龄分别为 29 岁、34 岁和 35 岁。 1990年。

如果根据这项规定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 20,000 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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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七项指控,被告被指控驾驶一辆带有虚假车牌号的白色本田思域汽车,违反了《1987年道路运输法》第108(3)(f)条。

如果根据本条罪名成立,被告可能面临最低 5,000 令吉、最高 20,000 令吉的罚款,或至少一年、最多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所有涉嫌犯罪行为均于 4 月 15 日下午 3 点左右在一家私人医院院内的一辆本田思域汽车内实施。

检控由吉兰丹州检察长穆罕默德·扎基·阿都库多斯、副检察官艾哈迈德·法伊兹·菲特里·穆罕默德和西蒂·埃达巴尤·苏布汉负责,而被告没有代表。

在诉讼过程中,哈菲祖尔请求保释并允许打电话指定律师。

不过,聂哈布里没有就涉及持有手枪、弹药和球形鞭炮的指控准予保释,但就持有他人身份证的三项指控允许保释金为1万令吉,并为持有他人身份证的罪名允许保释金为1万令吉。假汽车登记号收费。

法庭允许被告在双溪毛糯监狱还押,并将5月23日定为下一次案件管理和律师任命听证会的日期。 —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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